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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8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自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院**号楼**单元**号其家中,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男,38岁,黑龙江省人)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付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1130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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