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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0********,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竹北乡**村**组,住四川省大竹县杨家镇**街。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2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欧某某联系被告人付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吸食,并微信转账470元给付某某(其女朋友侯某某的微信),付某某添了15元,向刘某某微信转账购买485元毒品冰毒。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其保管的朋友车辆,车牌为川ST*9*3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搭乘女朋友侯某某取得毒品冰毒后,前往黄荆村接到欧某某,三人继续开车往黄荆村里面走,在一偏僻路段,被告人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侯某某、欧某某在川ST*9*3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价值485元的毒品冰毒。

2019年7月14日晚,吸毒人员雷某某给被告人付某某打电话叫其请他吸食毒品,付某某出钱购买了500元的毒品冰毒。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其开房的大竹县北大街**客栈**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雷某某、侯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价值500元的毒品冰毒。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吸毒人员常某某在吃饭时提出吸食毒品,常某某先后微信转账给付某某350元、50元,被告人付某某自己出资100元钱,后购买了5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付某某在其开房的大竹县北大街**客栈**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常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冰毒,并给其女朋友侯某某留了部分冰毒,后被告人付某某与侯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将剩下的冰毒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侯某某、欧某某、雷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先后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管理的轿车里和租住的宾馆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大竹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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