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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大道**号附**号**楼。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他人购得150头未检疫生猪后贩卖给钟某某(已判决),并安排陈某某(已判决)驾驶车牌为赣K*****的货车在广西自治区南宁坛洛收费站附近将生猪装车,随后驾车将生猪运往成都交货。同年4月18日23时,陈某某将承运的150头生猪运输至成都高新区三岔镇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三岔湖收费站时被成都高新区统筹城乡工作局执法人员挡获。经称量,该批生猪重17110KG。经检查,该批150头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抽样样品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2份呈阳性。

2020年1月10日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非洲猪瘟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跨省贩运未经检疫且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后虽未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其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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