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曹某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局等十二部门联合组织依法对其父亲的房屋执行强制拆除时,采取往其身上浇汽油,持铁锨挥向执法人员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的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书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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