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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妨害公务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付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71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08301971********

职业

**农场**队职工

住址

黑龙江省**农场**楼**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萝北县**社区**区**委**栋**号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

日期

2019年1月30日

取保候审(本院)

日期

2020年1月23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1月22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2019年1月15日13时许,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延军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延军农场延兴管理区办公室闹事。后该所民警王某甲、辅警陈某某、辅警史某某到达事发现场,并对闹事者被告人付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带离过程中付某某拒不配合,用手击打民警王某甲裆部两下致其受伤,后该所增派警力将付某某强制带离至延军派出所。经诊断,民警王某甲所受伤情为阴囊、睾丸挫伤。

经侦查,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延军农场抓获,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据

清单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诊断书、谅解书等;

2. 证人陈某某、岳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公安机关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取得谅解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

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幅度内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珅

                                     2020年2月21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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