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庄组**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海派出所接110指令:在开发区**小区有人被殴打,要求出警。金海派出所民警孙某某带领辅警韩某某、颜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经了解,报警人李某某在**小区被被告人付某某殴打。随后出警民警将被告人付某某及其随同人员陈某某传唤至金海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所后,被告人付某某不配合执法,伺机逃跑,用黑色手提包将阻拦的民警孙某某左耳打伤,并用手提包对辅警颜某某头部击打,用牙齿将辅警韩某某右手食指咬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韩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202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海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证、警官证、谅解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谷某某、颜某某、陈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5.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六至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