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汪二镇杨箭村江山**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携带大量他人信用卡及电话卡从杭州市到达昆明市,欲从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乘飞机带至马来西亚吉隆坡。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安检时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行李中查获他人信用卡18张、U盾42个、电话卡2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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