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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户籍所在地鲁甸县**镇**村**号,现住址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下午1点30分左右,付某某和妻子陈某某在其位于**镇**村**社小地名为**的地里干农活,由于地里杂草过多,付某某和陈某某将杂草处理后收集至农地中间,付某某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引燃,燃烧的杂草被风吹散,付某某和陈某某见状便赶紧用树枝扑火,但火势仍然迅速蔓延,引燃了付某某家农地周围的树林。附近村民发现后自发赶往现场参与灭火,鲁甸县公安局江底镇派出所的民警徐某某于当日14时39分报警至鲁甸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后鲁甸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民警赶往现场处置,大火直至当日下午六时左右被扑灭。付某某在灭火过程中主动向民警承认此次火灾系自己烧自家地中杂草时引发。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引发的昭通市鲁甸县**镇**地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5562公顷(128.343亩),其中:未成林地2.5008公顷(37.512亩)、灌木林地5.9476公顷(89.214亩)、非林地0.1078公顷(1.61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付某某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过失放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到8.556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火灾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积极进行扑救,在鲁甸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之后主动承认火灾系其引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检察官助理:何吉飞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38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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