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2011972********,彝族,中专或中技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官坡寺街曲靖**学校,现居住在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0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屯小康城里吃饭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泽福家园小区出发,沿三江大道驶入廖廓北路,往姜家巷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麒麟区**路教场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贰册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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