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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警大队流亭中队门口处,与张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无人伤。经对查获后抽取的付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67.6mg/100m,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郑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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