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农垦局**农场**队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大众牌小型客车,沿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至宜里镇X316县道由东向西返回宜里镇途中,在该县道35公里+400米路段时,见其前方大货车刹车减速,为防止追尾,其驾驶车辆占用对方车道超车的过程中与对向由宋某某驾驶的蒙E*****号丰田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对方车辆乘车人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0.2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对方车辆乘车人邱某某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阳

2018年36

附:

    1.被告人现在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04970****。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