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郯城马头沂河大桥南段,因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中间护墩,造成付某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接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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