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Z4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组**号,现住通江县**街道**小区。2020年6月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2月24日由通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付某某去至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城南路的朋友家里吃饭,席间有饮酒。20时许,付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滨河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波
检察官助理:任怡霖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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