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本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同事家用餐期间喝了二两荷花牌白酒和三两左右散装白酒,回到家后,于当日晚19时许驾驶小型轿车从山语城出发,沿泰安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汇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5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珍妮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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