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工农新村内道路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李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六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