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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66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市新都区成彭路由大丰往龙桥方向行驶。2时48分,被告人付某某驾车行至成彭路“成都交投加油站”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杨某某驾驶的川S*****“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付某某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6.1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867****);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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