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号**幢**房**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局**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00时20分左右,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0****号牌小客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一号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要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当时付某某拒绝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民警将付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3.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80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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