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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桥下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4.3±9.5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4±10.9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8月2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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