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8********,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瓶三轮车,从高县可久镇永安村坳田组往可久镇高坡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可久镇永兴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浓度为9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其
检察官助理:吴瑛俊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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