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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甘肃省兰州新区**新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09月0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0日22时18分,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L2***号小型面包车在兰州新区沿舟曲巷由北向南行驶至舟曲东门时发现交警查车,随后便驾驶甘AL2***号小型面包车沿舟曲巷由北向南驶去,当行驶至方家坡巷南侧空地时被交警截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30mg/100ml,属醉酒。经查证,被告人付某某系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雷伟民

助理检察员:梁璟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兰州市城关区**滩**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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