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黑K****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沙新区龙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如意家园98号楼附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李某某驾驶的黑K****T号小型出租车发生争执,李照磊拨打了报警电话,金沙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并将付某某送往七台河市中医院采取血样,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处罚决定、驾驶员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检察官助理:王永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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