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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4时54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蒙DF****号小型汽车从红山区赤锡路桥北钢材城出发,沿红山区赤锡路由北向南驶入松山区银河大桥,沿松山区银河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银河大桥与松山大街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时楠楠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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