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7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农场**街**号,现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地区**号,无前科。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由莫旗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10月26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莫旗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在国道G111线1814公里+500米处行驶时,与停在路边修车的由郭某某驾驶的蒙E*****号小型轿车和李某某驾驶的黑E*****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8.99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监视居住,现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地区**号。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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