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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分水镇双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牌号为鄂KD****的小型面包车、车载黄某甲,经汉川市新河镇348国道33km+600m处左转弯掉头,与对向快车道上杜某甲驾驶的豫JA****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鄂KD****面包车撞倒中间护栏后与王某甲驾驶的鄂HO****重型半挂车相撞,鄂KD****面包车相撞后被弹回再次与豫JA****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同时,豫JA****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避让鄂KD****面包车向右急打方向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鄂A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付某某、黄某甲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对付某甲的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123.2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KD****的机动车信息和被告人付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故事现场图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护栏费用、黄某甲的CT影像报告单、交通事故补充说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黄某乙、王某乙、付某乙的证言;4.汉川市公安局川公交认字[2019]第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福爱【2019】毒鉴字第1620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19】痕(交)鉴字第756号、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鄂汉川汉正鉴[2019]临鉴字第884、8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付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德才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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