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2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园**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来到本市龙岗区**KTV喝酒唱歌,当日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粤L*****号小车载着朋友从**KTV停车场出发,到**街道向**医院旁的**吃宵夜喝酒,4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再次驾驶粤L*****号小车,来到**街道**路**酒店门口,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现场笔录、抽血告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20年127

附: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7********。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案卷二册、讯问笔录三页,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