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盐山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6月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车辆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由李某甲驾驶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又与顺行的由杨某某驾驶的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该起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付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乙受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对付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了理化检测,结果为111.9/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
2证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盐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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