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27日23时35分,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H****号小型轿车沿饶某某富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饶某某富强街与希望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6.29mg/100ml。
另查明,其曾于2018年12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饶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琛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居住于饶某某**村;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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