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乡**村**路**号。1992年6月30日因涉嫌奸淫幼女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鹿某区获鹿镇向阳大街与站前街交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8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85.5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良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028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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