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小区**楼**单元**室,住固安县固安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7日15时,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6****小型轿车沿固安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线丁字路口处时被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50mg/1OOmL,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为:血液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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