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小区。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5时41分,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脱审),沿睢宁县境内梁王线行驶至与红陶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血。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经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鼐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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