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青路由新新路往香城大道方向行驶至高院村路口时,摔倒在地,事故致车辆受损、付某某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付某某挡获并提取其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5.5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022****);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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