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云涛,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小伟,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1时13分许, 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经鉴定,付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0.74mg/100mL)驾驶粤S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镇**路**道路段看到交警查车,加速逃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819****;保证人熊某某,联系电话1501481****。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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