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现住寿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30分,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K****2小型轿车行至寿阳县受川路,交警发现付某某有饮酒嫌疑,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5.13mg/100ml。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珍
检察官助理:付慧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