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济南市**店职工,住济南市南部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05时2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省道**线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村转弯处时,与沿**线由东向西行驶的宗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宗某某打电话报警,交警赶至现场时,被告人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部山区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宗某某无责任。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7±5.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赔偿了宗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宗成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56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盘。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