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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桥头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包公大道交口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月3日经安徽天

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当时血样酒精含量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4.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副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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