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苑**栋**单元**号。2020年11月1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3时08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四轮车,沿龙泉驿区鲸龙路由合纵路方向往成龙大道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到鲸龙路川大附小东山小学路段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付某某当天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到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翎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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