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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五工台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12时45分许,付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新2******号轮式拖拉机,沿呼图壁县X148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X148线6公里处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当场查获。后将付某某带至呼图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鉴定,送检的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新疆呼图壁县五工台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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