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上蔡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3月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根喜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5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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