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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公安局,住上蔡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上蔡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3月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5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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