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三合乡三合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9***1的灰色捷达牌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到图乌公路与三合河路交汇西2000米处,被西郊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28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