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乡****花园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40分,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FQ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夏某某业庙乡冯阁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冯阁小学门前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付某某采取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付某某静脉血样送检,依据皖龙鑫司鉴【2020】毒检字第400号检验鉴定意见为160.9 mg/100ml,属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并处罚金9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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