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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94年****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94********,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户籍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农场****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时1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道路中央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受损护栏已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鹏

        马  啸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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