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鲁******红色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寿光市**路由西向东行至稻田镇**市场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9mg/100ml。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承霞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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