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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小区**号楼**单元2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驾驶证脱审一个多月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城迎宾路与文峰路交汇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停车等待红绿灯的鲁Q*****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鉴定,付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系醉酒驾驶。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向侠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城**小区**号楼**单元202室,手机号码183********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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