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付某某因未取得A2驾驶证,为驾驶货车谋生需要,通过微信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并提供自己的照片用于制作假的A2驾驶证予以使用,后假证制作人员为付某某制作姓名为“唐某某”的驾驶证、身份证(未查获)、驾驶资格证(未查获)各1张。
2019年12月3日21时10分许,杭州市交警支队江干大队民警在杭州市江干区同协路与机场路交叉口执勤过程中,查获被告人付某某持有的驾驶证1张(经鉴定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照片、扣押清单附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附照片、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伪造他人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919****。
2.公安侦查卷2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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