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5********,汉族,大学文化,原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为了自己负责的江西**有限公司招投标工作的便利,联系他人并提供信息,以300元的价格请人私刻了“**核电有限公司消防消防保卫科”、“**元件有限公司消防保卫科”、“**核电有限公司保卫处”3枚印章,并用于招投标文件的盖章,但未中标。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私刻其他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南昌市**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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