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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曰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报警称:其在镇雄县城**小区3栋7楼申某某家楼上,如果不尽快联系到申某某,其将从楼上跳下。接警后南城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往现场开展工作,被告人付某某在**小区3栋8楼阳台护栏上,一边喝酒一边往楼下人行道丢花盆、木方、手机等物品,并声称要叫申某某立即去见他,否则将从楼上跳下。警察、消防员对其劝说,付某某仍然不听,直到23时许,现场劝说人员趁其不备,才将其控制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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