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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介绍卖淫罪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8****5964,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旅馆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底,被告人付某某在其经营的廊坊市广阳区****旅馆内,多次介绍王某某、吴某某在其旅馆内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贞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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