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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介绍卖淫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湖南省醴陵市**道。2014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付某某介绍失足妇女曹某某、柳某某、易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醴陵市城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付某某采用微信招嫖,嫖客开房,失足妇女上门服务的方式为嫖客提供“全套服务”或“半套服务”。一次“全套服务”价格为700元至1200元不等,失足女分得500元,被告人付某某分得差额部分的介绍费;一次“半套服务”价格为400元至450元不等,失足女分得200元,被告人付某某分得差额部分的介绍费。被告人付某某介绍失足妇女曹某某、柳某某、易红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0000余元。

具体介绍卖淫的行为如下:

1、2020年6月24日,经被告人付某某介绍,易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在醴陵市“**宾馆”502房为张某乙提供性服务。

2、2020年7月8日,经被告人付某某介绍,易某某以850元的价格在醴陵市“**宾馆”408房为樊某某提供性服务。

3、2020年7月9日,经被告人付某某介绍,曹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在醴陵市“**宾馆”407房为邓某某提供性服务。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微信聊天、付款记录截图;2.证人张某甲、易某某、柳某某、曹某某、邓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丽

                                   检察官助理颜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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