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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33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浙CV****号小型轿车,从平阳县驶往瑞安市南滨街道林方向。6时30分许,车辆由南向北行经南滨街道林村62号前路口地段,车头右侧碰撞右侧的行人郑某甲,造成郑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7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郑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严重颈髓损伤后引起中枢性呼吸衰竭而死亡。被告人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20年2月26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支付10万元,剩余3万元补偿费在2020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被告人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表、五查一联系、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呼气检测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郑某丙、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益群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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