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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52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某严重超载驾驶浙JE8****号轻型厢式货车(实载1940Kg,核载710Kg),从本市泽国镇联合货物托运中心驶往路桥区方向。10时35分许,途经泽国镇南二环路联合货物托运中心前路段,因驾驶车辆由南往北借道通行时未注意让行,碰撞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李某某受重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腹部遭受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并行剖腹探查,脾脏切除术,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报警,向接警赶至现场的温岭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经双方协商,现被告人付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外,已额外赔偿给被害人2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接警单、过磅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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